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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嘉翼先生《说“烛”》(《汉字文化》2005年第2期,以下简称李文)一文认为“古时之‘烛’,有二义,一为火炬,一为蜡烛。”“火炬之‘烛’,烛之原始。《说文·火部》‘烛,庭燎,火烛也。从火蜀声。’声符‘蜀’兼示义,为‘葵中虫’,居葵中逐渐食葵使之枯萎。烛象蜀形,点燃后逐渐燃尽,故从蜀得声。”
从先秦文献的语言记载及人类文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进程来看,“烛”之原始义当为“火炬”,“蜡烛”则是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。“烛”之“火炬”义,李文已有多条文献例证,兹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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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一例,《仪礼·既夕礼》:“二烛俟于殡门外。”郑玄注曰:“烛用蒸。”“蒸”,《说文》:“析麻中干也。”《周礼·甸师》云:“以薪蒸,役外内饔。”郑玄注云:“大曰薪,小曰蒸。”《说文》:“熜,然麻蒸也。”可以看出先民以燃“蒸”等物作“烛”,“烛”之“火炬”义可明矣。然李文认为“烛”之词源义为“蜀,即葵中虫,烛象蜀形”,则有皮附、草率之弊。按,“烛”乃“主”的孳乳字。《说文》:“主,镫中火主也。从呈象形,从 , 亦声。”据许慎立的“ ”部,“ ,有所绝止,而识之也。即 是古句逗的标点符号,并不是语言 |
符号,而“主”与 没有任何形、义上的联系,“主”纯为象形字,上面的点乃是火炬。“烛”最先燃“蒸”等材料为火炬,须“手持”之,如《周礼·天府》:“凡吉凶之事。祖庙之中。沃盥执烛。”《仪礼·士丧礼》:“烛俟于馔东。”郑玄注曰:“火在地曰燎,执之曰烛”。李文亦举郑玄注“树于门外曰大烛,于门内曰庭燎,皆所以照众为明。”(《周礼·司烜氏》“凡邦之大事,共坟烛庭燎。”按,“坟”训“大”。)认为“与室内之烛可秉相对,有树之于地的大烛。”但据“烛”在先秦文献中的用例来看,我们认为郑玄所说的“树于门外”当理解为“执烛于门外”,而不是“树之于地”。“烛”后放入如“镫”等容器中固定。故篆文依托“镫”形彰显“主”之“火炬”义。“主”后假借为“君主”义,在字形上不能明确显示其“火炬”义,于是增加意符孳乳为“炷”,如王粲《汉末英雄记·董卓》:“守尸吏暝以为大炷,致卓脐中以为灯,光明达旦,如是积日。”后又以“蜀”更换“主”为“燭”,“蜀”上古音禅纽屋部,“主”章纽侯部,侯屋对转,章禅旁转。“燭”继而简化为“烛”,变成名副其实的形声字,在字形上与初始象形字“主”已绝缘。燃“蒸”为“主”,并须“手持”之,故“主”有“直立”形象特点,沿此派生出“柱”、“驻”、“注”等同源词。“柱”表直立之木,如《礼记?间传》:“父母之丧。既虞卒哭。柱楣翦屏。芐翦不纳。”“柱”至今仍是一个常用词。“驻”,《说文》:“马立也。”“注”,《说文》:“灌也。”皆取“直”义。从文献记载和地下出土文物来看(详见李文),到东汉前后“蜡”代替“蒸”等物,蜡制的烛开始出现,虽然制作材料改变了,但语言群体旧瓶装新酒,仍沿以旧名“烛”称之,于是“烛”之所指完成了从“火炬”到“蜡烛”的转变。顺便说明的一点是,“烛”先须“手持”之,后置“镫”容器中,于是由“镫”孳乳出新词“燈”来指称放入容器中“烛”,后又简化为“灯”。在目前所见先秦文献中“燈”仅见一例,周?尹喜《关尹子》:“惟其爱之无识,如锁之交,观之无识,如灯之照。”到秦汉时期用例亦不多见(毛亨《诗传》、郑玄《三礼》注中未见一例),《汉书·列传?王莽(中)》:“莽常御灯火至明,犹不能胜。”《论衡·须颂篇》:“夜举灯烛,光曜所及,可得度也。”可见在上古是以手持之“烛”为主要的照明工具。
综上所论,汉字作为汉语的记录者,是一种表意文字体系,但其主体组成部分形声字的声符往往在表音的同时有着示源的功能,这是义存于声这一实质性音义关系在文字上的反映,如 “皮”本指动物的表皮,《说文》:“剥取兽革者谓之皮。”故孳乳出一组表“外表物、外加”义的同源词:被、披、帔、彼等。但是声符寓义并不是指声符偏旁的字形本身就体现着词源,在典籍口授时期,字无定形,往往采用音同音近者来记录同一个词,如“秉”孳乳为“棅”,但在书写过程中,人们用与“手持”义毫无关系的音近字“丙”代替声符“秉”而写作“柄”。因此声符示源其实质是“声示源”,而非“符示源”。“主”沿音经过文字一系列的变更,最后字形“燭”取得了正统的地位,而李文蔽于字形,直据“蜀”字义,得出“燭”之词源义为“象蜀形”,实不能脱臆测、附会之干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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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相平2007年第1期(总第75期)汉字文化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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